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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谢作听、郑英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谢作听,郑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林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庆,男,汉族,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谢作听,男,汉族。被执行人:郑英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作听、郑英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芝商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2011)芝执字第2123号。2012年11月2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烟执指字第2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谢作听、郑英香借款纠纷两案(案号[2011]芝执字第34号、[2012]芝执字第2123号)指定由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谢作听、郑英香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人民币176270.09元、违约金100000元、律师费2200元、案件受理费54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谢作听、郑英香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将被执行人谢作听、郑英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谢作听、郑英香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谢作听、郑英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刘忠涛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