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同意申请执行罗昱、贺媛、冯刘生、焦作市味聚美商贸有限公司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同意,罗昱,贺媛,冯刘生,焦作市味聚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丁同意,男,1955年4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昱,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贺媛,女,1977年7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刘生,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焦作市味聚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媛。丁同意申请执行罗昱、贺媛、冯刘生、焦作市味聚美商贸有限公司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沁阳市公证处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沁证经字第029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00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及其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冯刘生名下有银行存款和车辆,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冯刘生的执行。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罗昱名下有房产,本院依法对其查封,暂无法处置。告知申请人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6000000元及利息,均未履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仍应履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沁证经字第029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邱召磊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军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