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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震宇诉邓之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震宇,郭俊,邓之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287号原告:郭震宇,男,1953年5月13日生,昆明市官渡区人。原告:郭俊,女,1955年8月17日生,昆明市五华区人。被告:邓之力,男,1933年8月15日生,昆明市官渡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云,女,1967年4月19日生,昆明市五华区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震宇、郭俊诉被告邓之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前,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震宇、郭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郭震宇、郭俊承担。审判员  李世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玲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