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本院在执行刘某某诉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强制执行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