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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门台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运庄等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门台酒店有限公司,鹤壁市亿润商贸有限公司,秦运庄,赵宪民,刘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山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高门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108号。法定代表人李金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鹤壁市亿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贸易区三区。被执行人秦运庄,男,1963年9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宪民,男,1960年3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风月,女,1961年10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门台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亿润商贸有限公司、秦运庄、赵宪民、刘风月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宪民、刘风月已将(2006)山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山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晓华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