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建民、杨新华等与刘春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杨新华,刘春光,马从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73号原告李建民,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虞城县。原告杨新华,男,汉族,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刘春光,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马从国,男,汉族,住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民、杨新华与被告刘春光、马从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