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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建民、杨新华等与刘春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杨新华,刘春光,马从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73号原告李建民,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虞城县。原告杨新华,男,汉族,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刘春光,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马从国,男,汉族,住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民、杨新华与被告刘春光、马从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