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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6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地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与王玉琴财产损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661号之一执行人 天津市天地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定代表人王玉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民初4765判决书、2017津02民终1989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地申通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地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24×××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7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审判员于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谢荣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