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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姜科佳、浙江江山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林芝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科佳,林芝月,浙江江山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1362号原告:姜科佳,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原告:林芝月,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告:浙江江山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市区解放路15幢。法定代表人:蔡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科佳、林芝月与被告浙江江山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科佳、林芝月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科佳、林芝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姜科佳、林芝月负担。审判员  周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