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邓金平与姚强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210号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对原告邓金平与被告姚强辉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68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遗漏,应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在判决主文下段补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夏素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