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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必华与张必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必华,张必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1891号原告:张必华,男,1947年7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张必顺,男,1952年2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杰,兴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张必华诉被告张必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4月21日,原告张必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必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必华承担。(转下页)审判员  廖应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