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育耀、高添木申请执行叶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育耀,高添木,叶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260号申请执行人高育耀。申请执行人高添木。被执行人叶伟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5日受理高育耀、高添木申请执行叶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叶伟林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置信南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