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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育耀、高添木申请执行叶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育耀,高添木,叶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260号申请执行人高育耀。申请执行人高添木。被执行人叶伟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5日受理高育耀、高添木申请执行叶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叶伟林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置信南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