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高甲与高乙、贾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甲,高乙,贾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323��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甲,市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丙,市民。上诉人高甲因与被上诉人高乙、贾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在一审中所诉请的是:1、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的《买卖地基契约》无效;2、二被告退还原告葛铺村上坪场坡底地基一块;3、二被告赔偿拆除五间旧房的损失5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上诉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要求返还宅基地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应向上诉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一审以被上诉人高乙与被上诉��贾丙签订的宅基地契约简单认定双方之间买卖的是宅基地不妥,以此认定合同无效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高甲基于房屋继承而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现该宅基地上不存在房屋的原因应予以调查核实,不能以现宅基地上不存在房屋,上诉人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简单处理本案。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闫红珍审判员 王晓瑜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