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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威、李斌、李长根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李斌,李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1刑初240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威,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斌,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瓦房店市。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被告人李长根,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瓦房店市。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威、李斌、李长根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北凝、代理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威、李斌、李长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刘威伙同李斌、李长根在大连市内找到被害人石某,向其索要欠款,石某称没有钱偿还,刘威、李长根、李斌开车将石某拉至瓦房店市,限制其人身自由至次10时许,期间,刘威、李斌、李长根在瓦房店市沙河边对石某进行殴打、恐吓。综上,被告人刘威、李斌、李长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威、李斌、李长根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威、李斌、李长根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刘威伙同李斌、李长根在大连市内找到石某,向其索要欠款。被害人石某称没有偿还能力,被告人刘威、李长根、李斌遂驾车载乘石某至瓦房店市,被告人李斌打被害人石某肚子一拳,被告人李长根打被害人石某腰部一下,后将其带至饭店吃饭,晚上将被害人石某带至被告人李斌办公室。次日10时许,被害人石某被解救。综上,三被告人非法限制被害人石某人身自由17小时。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辨认笔录、前科查询证明、证人宋某证言笔录、被害人石某陈述笔录,被告人刘威、李斌、李长根供述笔录等证据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刘威、李斌、李长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威、李斌、李长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有殴打情节,其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威、李斌、李长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威、李斌、李长根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犯罪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被告人李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被告人李长根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田 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