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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成琼诉钟其云赡养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07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琼,钟其云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070号原告:郭成琼,女,193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喻(法律援助),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其云,男,195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成琼与被告钟其云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成琼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成琼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道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