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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川申请执行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川,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罗川,男,生于1987年1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蓝湾国际。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俊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罗川申请执行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2016)川19民终1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民终11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智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