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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骏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骏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923号申请执行人: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8层8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586415Y。法定代表人:郑庆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骏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61677871X。法定代表人:吴清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骏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625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福建省骏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2542473元及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狮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