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双全与曾丁虎、韩丽萍、程小勇、王秋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全,曾丁虎,韩丽萍,程小勇,王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全,男。被执行人曾丁虎,男。被执行人:韩丽萍,女。被执行人程小勇,男。被执行人王秋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双全与被执行人曾丁虎、韩丽萍、程小勇、王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秋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关县支行城关营业所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秋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关县支行城关营业所账户及其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海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