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兰溪市赤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兰溪市赤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1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溪市兰荫路27号。法定代表人傅学农,局长。被执行人兰溪市赤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上华街道高潮水库管理处2号楼103、104室。法定代表人吕辉。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兰土资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1、责令兰溪市赤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将违法占用的1687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上华街道皂洞口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兰溪市赤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在违法占用的40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责令限期拆除兰溪市赤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在违法占用的128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对兰溪市赤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16873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68730元。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决定书后,在法定履行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兰土资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1、2、3、4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执行人兰溪市赤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缴纳罚款168730元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兰溪市赤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16873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68730元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上述申请内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兰土资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责令兰溪市赤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将违法占用的1687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上华街道皂洞口村集体经济组织)、第2项(没收兰溪市赤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在违法占用的40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3项(责令限期拆除兰溪市赤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在违法占用的128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并由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云峰审 判 员 陈子薇人民陪审���冯美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兰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