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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姜传玉、姜传生与战志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传玉,姜传生,战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姜传玉,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申请执行人:姜传生,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战志杰,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本院在执行姜传玉、姜传杰与战志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4)垦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传玉、姜传生于2016年8月12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文和审判员  张 婷审判员  庄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