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狮市军裕纺织品商行与被申请人张冲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狮市军裕纺织品商行,张冲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财保14号申请人石狮市军裕纺织品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南洋路金汇一期9幢22A。经营者冯兰,女,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委托代理人方龙,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冲鑫,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人石狮市军裕纺织品商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冲鑫名下的闽C×××××小型汽车一辆采取诉前保全。申请人石狮市军裕纺织品商行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张冲鑫因生产需要多次向申请人购买布料,于2016年6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申请人张冲鑫结欠申请人布款142815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供申请人收执。尔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张冲鑫只偿还50000元,尚欠布款92815元至今没有偿还。为避免被申请人张冲鑫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生效裁判难以执行,情况紧急,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张冲鑫名下的闽C×××××小型汽车一辆。以上保全财产的价值以92815元为限。本案申请费948元,由申请人石狮市军裕纺织品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少雄审 判 员  蔡祖灿代理审判员  王情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安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