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与田喜祥、张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田喜祥,张桂芳,戚岳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5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805043884A。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南大街。负责人:李勇超,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段希军,该银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田喜祥,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张桂芳,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戚岳光,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与被告田喜祥、张桂芳、戚岳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媛媛二О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魏楚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