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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终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坪尾村民委员会、游柏辉用益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坪尾村民委员会,游柏辉,龙岩市祥业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6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坪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坪尾村。法定代表人:邓冰清,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燕,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燕,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柏辉,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祥业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天平路58号(太古广场)第1幢601、602、603号(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286157。法定代表人:张安,总经理。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坪尾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游柏辉、龙岩市祥业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8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坪尾村民委员会收到法院预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坪尾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 繁 钦审判员 张 文 燕审判员 卢 维 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毓(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