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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辖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淄博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多伦商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多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鲁泰大道30号610室。法定代表人:张拥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多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乔木材市场。法定代表人:陈金辉,总经理。上诉人淄博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多伦商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58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淄博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本案应当由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若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未能得到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张店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且没有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鲁建审判员  许 平审判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雅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