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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翠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852号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274号1号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91801444A。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翠兰,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