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唐建芳与杨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芳,杨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唐建芳,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杨永杰,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对唐建芳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西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中倒数第三行“还款10元”漏写,补正为“还款10万元”。审 判 长 罗 雯人民陪审员 喻 涛人民陪审员 王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