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唐建芳与杨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芳,杨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唐建芳,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杨永杰,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对唐建芳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西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中倒数第三行“还款10元”漏写,补正为“还款10万元”。审 判 长 罗 雯人民陪审员 喻 涛人民陪审员 王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