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明与被告赵海波、铁岭金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赵海波,铁岭金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2285号原告:赵明,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赵海波,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铁岭金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与被告赵海波、铁岭金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万军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强人民陪审员 王静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庞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