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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6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付智凯与大连深蓝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智凯,大连深蓝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6260号原告:付智凯,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曲道春,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深蓝铸造有限公司,地址:瓦房店市祝华工业园区祝丰街北段369号。法定代表人:朱长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玉田,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付智凯与被告大连深蓝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付智凯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本院主持庭审调解,双方当事人对劳动补偿问题达成了共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智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智凯承担。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初哲锋代理审判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丽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