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6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付智凯与大连深蓝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智凯,大连深蓝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6260号原告:付智凯,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曲道春,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深蓝铸造有限公司,地址:瓦房店市祝华工业园区祝丰街北段369号。法定代表人:朱长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玉田,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付智凯与被告大连深蓝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付智凯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本院主持庭审调解,双方当事人对劳动补偿问题达成了共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智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智凯承担。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初哲锋代理审判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丽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