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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维青、潘生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维青,潘生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维青,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潘生宁,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生宁银行账户存款600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