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四魁与被执行人梁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四魁,梁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张四魁,男,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雷寨村岗上*号附*号。被执行人梁瑾,女,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灈阳办事处徐店居委会徐店**组**号。。申请执行人张四魁与被执行人梁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梁瑾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瑾的银行存款及收入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祎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