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29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五峰源升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瀚元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瀚元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峰源升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宜昌瀚元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46号申请执行人五峰源升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采花台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韩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宜昌瀚元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东西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陈东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五峰源升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瀚元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瀚元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29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宜昌瀚元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9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勇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尚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