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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民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新疆朝阳绿色养殖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刘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朝阳绿色养殖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刘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民终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朝阳绿色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二六工镇二六工村。法定代表人:孟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利,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刚,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英,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朝阳绿色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养殖公司)因与上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泸州七建)、被上诉人刘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朝阳养殖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4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慕新伟审判员  渠 源审判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洁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