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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1

案件名称

庄道永与张希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道永,张希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451号原告:庄道永,住敦化市。被告:张希君,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道永诉被告张希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庄道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道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道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道永负担。审判员  姜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