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1
案件名称
庄道永与张希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道永,张希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451号原告:庄道永,住敦化市。被告:张希君,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道永诉被告张希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庄道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道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道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道永负担。审判员 姜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