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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杨家旺与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旺,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2167号申请执行人杨家旺,男,1973年10月15日生,白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执行人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法定代表人高空,系该公司总经理。杨家旺与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杨家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杨家旺工资111866元,给付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1578元。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果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果信用社账号为账号内的存款11344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甘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