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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郑伟与卢华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卢华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742号原告:郑伟,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卢华荣,男,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郑伟与被告卢华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郑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郑伟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