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23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昝洪强与被执行人乔里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洪强,乔里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23执548号申请执行人昝洪强,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乔里江,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申请执行人昝洪强(又名昝金良)与被执行人乔里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6)内022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昝洪强(又名昝金良)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22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田小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