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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刘培松、李春柱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培松,李春柱,刘其明县,刘培松,李春柱,刘其明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培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柱。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炳瑞,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璧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其明县。上诉人刘培松因与被上诉人李春柱、刘其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3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39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培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志敏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姚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思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