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资春明与毛光平、熊在惠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资春明,毛光平,熊在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财保11号申请人:资春明,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省宁明县人,现住湖北省安陆市。被申请人:毛光平,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熊在惠,女,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申请人资春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毛光平坐落于安陆市城东村五组101室(不动产权证号为C070386)、城东村五组105室(不动产权证号为09088)两套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资春明以其坐落于安陆市东亚小区1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春明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毛光平坐落于安陆市城东村五组101室(不动产权证号为C070386)、城东村五组105室(不动产权证号为09088)两套房屋。二、查封申请人资春明坐落于安陆市东亚小区1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字第××号)房产。三、本次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查封不动产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资春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