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远清与双峰县雄兴建筑施工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远清,双峰县雄兴建筑施工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赵远清,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双峰县雄兴建筑施工工程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33号,法定代表人胡跃辉。赵远清申请双峰县雄兴建筑施工工程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做出了2017湘13**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湘13**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廖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