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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国彦与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大胡村村民委员会、聊城经济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大胡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彦,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大胡村村民委员会,聊城经济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大胡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576号原告:孙国彦,女,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大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大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富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明,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经济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大胡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大胡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孙付宝,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彦与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大胡村村民委员会、聊城经济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大胡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彦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怀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