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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101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101刑初19号公诉机关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李东,曾用名李冬,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三年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2010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2011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哈铁检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长松出席法庭,被告人李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7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李东在哈尔滨火车站候车室第二入口处,趁被害人朱某进候车室掀门帘不备之机,用左手将其放在大衣左侧外兜内的粉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42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窃后,被告人李东逃离现场,赃款被其挥霍,其余物品被其丢弃。经侦查,被告人李东于2017年1月17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人才市场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档案资料、工作说明、电话记录、归案情况说明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被告人李东关于实施盗窃行为的供述;记录被告人李东盗窃过程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东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李东当庭提出的量刑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责令被告人李东退赔违法所得四百二十元,返还给被害人朱某。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姜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早强书 记 员  边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