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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于德英、杨乃山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英,杨乃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于德英,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杨乃山,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于德英与被执行人杨乃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3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5元,保全费人民币1219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案款,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91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