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于德英、杨乃山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英,杨乃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于德英,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杨乃山,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于德英与被执行人杨乃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3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5元,保全费人民币1219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案款,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91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