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3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蒋早英、张淑丽、瞿米成与被告辰溪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英,张某丽,瞿某成,辰溪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3民初1081号原告蒋某英,女,1936年12月28日生。原告张某丽,女1965年4月13日生。原告瞿某成,男,1989年10月10日生。被告辰溪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锦滨镇唐家人村。注册号43122300009345。法定代表人李某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英、张某丽、瞿某成与被告辰溪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英、张某丽、瞿某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英、张某丽、瞿某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英、张某丽、瞿某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某英、张某丽、瞿某成负担。审 判 长 魏良象人民陪审员 陈莎莎人民陪审员 谢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谌庆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