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诉被执行人陶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83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号。被执行人:陶某某,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赵庄村*组。王某诉陶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车损170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中,被执行人陶某某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泽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