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1285胡建平与杨治平、张利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平,杨治平,张利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285号原告:胡建平,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支静雅,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治平,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被告:张利芹,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原告胡建平与被告杨治平、张利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胡建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万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登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