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唯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新方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唯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方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553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唯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恒昌店巷内3号楼六楼东户。法定代表人:任国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生,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新方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青城华府小区A号楼19层5-1902号。法定代表人:高雄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唯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新方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唯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唯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唯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