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良寿、赵莱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良寿,赵莱碑,赵宏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2执978号申请执行人:杨良寿,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赵莱碑,男,195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赵宏考,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住古田县。本院在执行杨良寿与赵莱碑、赵宏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进 毅审判员 卓致雄审判员陈承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