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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5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与无锡爱内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无锡爱内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553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住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9208X。法定代表人陆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佳乐,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过巍,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爱内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内特公司),住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东尧村),组织机构代码55584560-5。法定代表人徐锡良。长峰公司与爱内特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8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确定:爱内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长峰公司借款8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爱内特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0元,由爱内特公司负担。届期爱内特公司未能按期履行,长峰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爱内特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爱内特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遂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爱内特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爱内特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有车牌号为苏B×××××的小型车辆登记在其名下,已被本案查封。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爱内特公司已歇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爱内特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8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