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盛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刑初239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某,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永城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8月,被告人盛某某带领苗某等39名工人在永城市黄口乡大青沟浍河工地承包护坡工程,工程结束后,盛某某拒不支付赵某2等39名工人工资共计98444元,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采用逃匿方式逃避支付。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苗某、杨某、余某、宋某、范某、陈某、黄某、董某、赵某1、杨某、王某、赵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林某、许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欠条、承包合同、协议书、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移送函及相关书证、拖欠工资核定表、责令改正决定书、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盛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盛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盛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8444元予以追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贾成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