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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袁东明、夏良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东明,夏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东明,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夏良清,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东明与被执行人夏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6)赣0121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夏良清归还袁东明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54万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2015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54万元),之后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根据申请执行人袁东明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申请执行人袁东明和被执行人夏良清发出了案件受理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夏良清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夏良清银行无存款,名下虽有房产但已被他案查封在先且正在处置中,夏良清名下无车辆,虽在江西洹鑫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持有52%、27.75%股权,但已被他案冻结在先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袁东明于2017年4月21日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1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林审 判 员  李小青代理审判员  徐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