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余良、祝泽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余良,祝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936号申请执行人郑余良,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德宜,江山市正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祝泽文,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郑余良与祝泽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余良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祝泽文支付赔偿款6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祝泽文无银行���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郑余良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祝泽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忠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阳 微信公众号“”